1985年1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個《規定》)雖然簡單、不完善,但它卻是我國最早明文承認非專利技術是一種商品并且可以在當事人之間自由進行有償轉讓的法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