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教育部在1999年4月8日頒布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