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本專利局修訂審查指南有關可專利性以及工業實用性一章,此次修訂,增加了有關程序(program),相當于一個程序(equivalent to a program),軟件(software)以及數據結構(data structure)的定義。同時,修改了附件B中涉及計算機軟件的發明創造一章,修訂包括文本內容的調整和補充,目的在于:
(1)澄清審查指南如何評估計算機軟件涉及的發明創造的可專利性;
(2)澄清審查指南如何評估計算機軟件涉及的發明創造的創造性;
(3)加強審查指南與手冊中有關計算機軟件涉及的發明創造的解釋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