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商標立案標準的暫行規定》又進一步指出:“工商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工商企業和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