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靜宇
為了進一步完善香港保護發明專利的制度,也為了進一步使得香港的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2019年12月19日起,《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正式生效,引入原授標準專利系統。本文將為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原授標準專利制度。
◆申請途徑
a)直接申請
b)巴黎公約申請
中國香港作為獨立關稅區,已于1995年加入了WTO。根據WTO的TRIPS協定,承認巴黎公約優先權。
◆申請文件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7L條的規定,申請人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并簽署相關文件:
a)請求表;
b)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發明的說明,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及附圖(如有);
c)權屬聲明(當申請人不是發明人的情況下);
d)不喪失新穎性披露的聲明(如有);
e)優先權聲明及優先權證明文件副本(如有);
f)有關向公眾提供實行該項發明所需要使用的某一微生物樣本的情況資料(如有);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9E條的規定,香港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對于職務發明的認定,主要是根據該雇員全時間或主要受雇所在國家、地區或地方的法律而定。
◆要求優先權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7C條的規定,作為優先權的申請應是以下兩種之一:
(1)非香港申請 (non-Hong Kong application)——為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地區或地方提出或在該處提出的專利或其他保護的申請,但不包括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專利申請;
(2)香港申請 (Hong Kong application)——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或短期專利申請。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的規定,香港承認的優先權期限是12個月。且本次修正法案增加了一項有關于優先權恢復的規定。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7D條所述,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后的2個月內,向專利注冊處處長提出申請,要求恢復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
◆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7B條的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提交日期前的6個月內發生的披露行為。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7B條的規定,披露行為包括以下事項:
1)與申請人或該項發明所有人相關的明顯濫用;或
2)該申請人或該項發明的所有人,已在某一正式的或獲正式認可的國際展覽上,展示了該項發明。前述展覽屬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簽訂而適用于香港的國際展覽公約。
根據實踐可知,香港不喪失新穎性寬限中所述的披露應不包括因專利公開而導致的披露行為。本次修正法案并未放寬對于此項規定的要求。
◆可專利性標準
a)新穎性
b)創造性
c)工業實用性
◆申請程序
1)提交申請——提交專利申請后,由專利注冊處處長確定提交日期。若申請文件不滿足確定提交日期的標準,處長將下發補正,要求申請人在補正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補正材料,提交日期將根據補正材料提交之日重新確定。
2)形式審查——確定提交日期以后,專利注冊處處長將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若申請有缺陷,將下發補正通知。申請人須在補正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答復。
3)發表申請——當申請滿足形式要求以后,專利注冊處處長須盡快于官方公報上發表該項已提交的申請以及任何修訂。根據香港專利(一般)規則第31Z條的規定,發表原授標準專利申請的時間為在該項申請的提交日期后的18個月或在所聲稱的最早優先權日期后的18個月。原授標準專利發表后,任何第三方可向處長提交書面通知,提出其對該項發明的可享專利性的論述。
4)實質審查——香港原授標準專利須經申請人請求才啟動實審程序。
根據香港專利(一般)規則第31ZC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的期限為(a)就某項并非指明新申請注1的原授標準專利而言,應為該項申請的關鍵日期注2后的3年;(b)就某項指明新申請而言,其符合日期為有關較早申請注3的關鍵日期后的3年期間屆滿前不少于2個月(即,該項較早申請的關鍵日期后的3年);(c)就某項指明新申請而言,其符合日期為在3年期限屆滿前小于2個月(即該項新申請的符合日期后的2個月);(d)就某項指明新申請而言,其符合日期為在3年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后(即該項新申請的符合日期后的2個月)。
收到實審請求后,專利注冊處處長須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下發審查通知,申請人答復以后,處長可多于一次給予進一步審查通知。申請人答復審查通知和進一步審查通知的期限都是通知之日后的4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交申述和修訂請求以答復審查通知。在處長收到申請人對于進一步審查通知的答復后,仍不滿意,將下發暫定拒絕通知。
5)申請復核——若申請人對于暫定拒絕通知不服,可以在該通知日期后的2個月內,向專利注冊處處長提出復核請求。收到復核請求,處長會下發復核意見和進一步復核意見。申請人復核意見和進一步復核意見的期限都是通知日期后的2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交申述和修訂請求以答復復核意見。在處長收到申請人對于進一步復核意見的答復后,仍不滿意,將下發最終拒絕通知。
6)專利批予——當專利注冊處處長已審查有關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考慮了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述和請求的修訂,最終認為該項申請符合所有審查規定,處長將作出批予的決定,并于官方公報上刊登批予公告。
◆專利保護期限
根據香港專利條例第39條的規定,就原授標準專利而言,批予的標準專利須自官方公報刊登其批予的事實的公告的日期起生效,根據規定繳納續期費后持續有效,直至自該項專利的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20年期終止為止。
注:
1.指明新申請((specified new application)指——
(a)按照專利條例第37J(2)條所指的命令,提出的新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指原授標準批予前因權屬問題被裁定拒絕、撤回等,法院可命令真正的權利所有者提出的新專利申請);
(b)第37Z條提述的新原授標準專利申請(指分開申請);或
(c)按照第55(4)條所指的命令,提出的新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請(指原授標準批予后因權屬問題被裁定拒絕、撤回等,法院可命令真正的權利所有者提出的新專利申請)。
2.關鍵日期(material date)——
(a)就原授標準專利申請而言,指該項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優先權的日期(如有聲稱具有優先權);
(b)就原授標準專利而言,指有關專利的申請的提交日期,或優先權的日期(如有聲稱具有優先權)。
3.有關專利申請 (relevant patent application)指——
(a)待決的專利申請;或
(b)導致某項專利獲批予的專利申請,而該項專利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