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郭俊英
隨著體育產業關注度越來越高,體育明星在體育產業周邊市場的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體育明星的個人IP,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因此,體育明星或知名運動員的姓名更應該得到良好的保護。本文從DENERIAZ商標無效宣告案看外國人在中國姓名權保護問題。
一、基本案情
東莞鵬元實業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于2015年05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第17059190號商標“ ”(以下簡稱“爭議商標”),后于2016年07月28日注冊在第28類“室內游戲玩具;撲克牌;運動用球;鍛煉身體器械;箭弓;沖浪板;滑雪板;護腿;輪滑鞋;游戲機”商品上。
申請人“德內里亞茲推廣公司”(一家法國公司。“申請人”)于2019年06月18日對第17059190號“DDENERIAZ”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生產制造的“DDENERIAZ”品牌的滑雪裝備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在相關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域名權、商號權、申請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姓名權。三、爭議商標是利用不正當手段對申請人“DDENERIAZ”商標的抄襲,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抄襲他人知名品牌,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二、申請人就姓名權理由的論述及相關證據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指出主張姓名權的適用要件有2條:
(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
(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
因此,申請人依照適用要件分別進行闡述。
(一)論述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DDENERIAZ”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Antoine Deneriaz”
或許一部分人并不了解“Antoine Deneriaz”。但如果在網上檢索會發現安托瓦內?德內里亞茲Antoine Dénériaz先生(即申請人的經理/董事長)是都靈冬奧會高山滑雪男子速降金牌得主、法國著名滑雪選手。他在1996年首次亮相世界杯并贏得了冠軍,是2006年都靈冬季運動會加冕奧運冠軍。Antoine Dénériaz在世界杯上首發出場141次。他六次登上領獎臺。他的滑翔技巧得到了同齡人的認可,為他贏得了“Glissman”的綽號。2006年3月,在奧運會冠軍賽三周后,他受重傷,之后開始轉型,在不同的法國滑雪頻道擔任顧問。后獲得了國際營銷學位。
申請人為證明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Dénériaz直接指向該姓名權人“Antoine Deneriaz”,提供了關于Antoine Dénériaz德內里亞茲在國家圖書館進行檢索的報告,并提供了網上關于Antoine Dénériaz德內里亞茲的報道與介紹。
這些證據體現出德內里亞茲在2006年都靈冬季運動會加冕奧運冠軍后,新浪網、網易體育、新浪網、搜狐體育等網絡媒體多次對“Antoine Deneriaz”進行了宣傳、報道。
(二)論述爭議商標的注冊給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姓名權造成損害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
申請人其實在法國已經經營多年自己的品牌和 “ ” “
”“
”對其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使用。且生產的產品主要為滑雪板等,也正是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獲獎的滑雪項目的必需產品。
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允許,擅自在“滑雪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與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姓完全相同的“Deneriaz”,體現其主觀惡意,給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姓名權造成損害。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姓名權的裁定部分
關于焦點問題三,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在先權利,包括對在先姓名權的保護。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是指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當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時,若將其與商品相結合進行商業性的使用,即會借助該自然人的影響而實現經濟利益。自然,上述經濟利益理應由該姓名權人或者被授權使用該姓名的人所享有。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Antoine Deneriaz”為2006年都靈冬奧會高山滑雪男子速降冠軍,且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通過新浪網、網易體育、新浪網、搜狐體育等網絡媒體多次對“Antoine Deneriaz”進行了宣傳、報道,足以證明“Antoine Deneriaz”作為滑雪運動員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被一定范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考慮到“Antoine Deneriaz”為都靈冬奧會高山滑雪男子速降冠軍,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擅自將與申請人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相近的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滑雪板”等商品上,該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示的商品與“Antoine Deneriaz”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損害了申請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由此,本案應當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侵犯了申請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Antoine Deneriaz”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從而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姓名權保護是體育產業方面商標保護的一個很好的例子。筆者也有幾點相關思考。
首先,該案保護的是國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運動會冠軍,也即運動員的姓名。該案爭議商標只是該名運動會冠軍的姓,但基于中國的媒體的相關報道,其姓的使用更為頻繁,而大眾往往也只是記住外國人的姓。爭議商標正是對“Antoine Deneriaz”先生姓的抄襲與搶注。
隨著體育產業關注度越來越高,體育明星在體育產業周邊市場的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體育明星不斷地打造個人IP,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因此,體育明星或知名運動員的姓名更應該得到良好的保護。
其次,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其只要求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即可。本案中的相關公眾及體育運動員、體育從業者、體育愛好者們,而并非要求全部的普通大眾。滑雪板的使用者也必然都是從事或喜愛這份運動的人士。
最后,在主張姓名權時,可以從多方面提供證據或獲得權威證據,從而獲得支持性結論。申請人要想獲得在中國的姓名權保護,需要證明其在中國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在本案中,申請人提交了從百度百科檢索到的相關報道,也從國家圖書館獲得了相對權威的報道證明,從而有力地證明了“Antoine Deneriaz”先生的知名度。
本案的一個插曲是申請人為了友好快速解決在中國的商標問題,曾聯系被申請人試圖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取得。無奈被申請人竟提出200萬的高價轉讓費。因此,申請人就依據在先權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還好,裁定結果支持了申請人兩項在先權利,即本文論述的姓名權以及申請人對“ ”享有的著作權。
引用:
1.商評字[2020]第0000140298號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