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朱剛琴
菲律賓,東南亞一多民族群島國家。作為2020年炙手可熱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成員國之一,該國商標制度特征和維權實踐躍升為值得國內品牌權人著重關注的對象。以國內商標制度和常規實踐為對比基準點,筆者現將菲律賓在立法、司法和執法各個層面有效遏制惡意抄襲商標申請和打擊侵權的部分特殊制度和實踐現狀剖析如下,以期為國內品牌權人熟悉該國商標規則、并有效利用特殊規則有所裨益。
一、商標維持注冊特殊制度:全球最高頻率的提交使用聲明規定
對比全球200多個國家/地區,菲律賓該國給筆者印象最為深刻的特殊商標制度之一為:該國設立了全球最高頻率的商標強制性提交使用聲明制度。具體立法規定為:
根據菲律賓知識產權局基于RA8293號《知識產權法典》發布的第17-010號《2017商標、服務標志、商號和帶標志容器規章制度》通函第204條規定:
菲律賓知識產權局不要求商標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提交商標投入商業使用的證據。但所有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均應當在以下規定期間付費提交商標實際使用聲明(DAU)并附上有效證據:
(a)自申請日起三(3)年內;
(b)自注冊滿五年之日起一(1)年內;
(c)自續展日起一(1)年內;
(d)每次續展日滿五年之日起一(1)年內;
否則,商標申請應當被駁回,或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應當從注冊簿中移除注冊商標(使之無效)。
簡要來說,菲律賓商標申請日起3年內、注冊日起5-6和10-11年間、以及之后每次續展日起5-6和10-11年間,商標權人均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聲明。任何一次未符合要求的,注冊商標均會自動無效。結合菲律賓商標注冊日起需每10年一次續展的義務,有商標權人直接簡化概括為“菲律賓商標每十年需定期付費維護3次”。對比中國及全球大多數國家商標僅需十年續展維護一次的常規操作,菲律賓商標制度給權利人設定了高頻的管理義務,且使用聲明中需提供菲律賓當地銷售商信息和使用證據等要求,對比簡單的付費續展程序,其大幅提高了商標權人維持商標有效的操作難度。
結合菲律賓商標實踐現狀,筆者分析認為,該高頻率和高要求的維護制度對菲律賓商標帶來了兩方面作用:
(1)顯著壓縮了該國數據庫中的有效菲律賓商標數量。海外商標權人較多并不熟悉菲律賓該高頻的提交使用聲明制度,筆者觀察到大量菲律賓商標,尤其是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菲律賓商標,在有效期前因未及時提交使用聲明而無效。根據CompuMark系統數據(全球最大商標數據庫),截至2020年12月,菲律賓商標含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的有效商標總量不足25萬,不到中國的二十分之一,即使人口僅菲律賓三分之一的馬來西亞同比有效商標數量也超過菲律賓約一倍。但若將無效商標算入在內,菲律賓整體商標量則超出51萬,即無效商標量基本相當或者說略微超出有效商標量。雖無官方統計數據,但基于筆者日常查詢中遇到的未提交使用聲明導致商標無效的大致頻率,粗略評估因未及時提交使用聲明導致有效期限前提前失效的菲律賓商標不少于該國全部無效商標量的50%比例。當然,總體相對少的有效商標量對新商標申請人在爭取商標權程序中會起到正面幫助效果,即,該國商標申請總體沖突量也遠小于中國及其它存在實審制度的相對發達國家。對國內商標權人而言,這種若盡早申請、相對低概率的近似沖突駁回現狀值得充分利用。
(2)有效遏制了無真實使用需求商標的存在。筆者辦案中注意到,菲律賓數據庫中存在不少明顯抄襲中國國內品牌的商標,且大量抄襲商標所有人為同一個人的情況,反映了在菲律賓存在不少商標搶注慣犯。對于這些大量抄襲搶注海外商標的職業搶注慣犯,或是擅長囤積商標的非真實商標使用需求人而言,菲律賓這種高頻率的提交使用聲明制度大幅增加了其維持商標有效的成本負擔和證明使用難度。筆者曾注意到,菲律賓數據庫中存在不少申請日間隔三五年的多件相同商標、但僅最新一件商標有效的情形。不難推測,引發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受使用聲明制度約束、申請人難以維持已注冊未使用商標的有效,因而選擇多次重新申請以保持權利。這種制度要求,對于存在預防品牌淡化、善意囤積防御性商標的商標權人而言,帶來了一定增加成本負擔的負面影響。但在打擊惡意抄襲搶注商標方面,其對惡意搶注人施加了維持商標有效難度的壓力,起到了有效遏制搶注商標量的正面效果。
二、商標申請擴大了實質審查范疇:“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
熟悉國內商標制度的申請人一般知曉,在適用在先申請原則的中國,基于商標權的地域性限制,通常在商標審查中,除絕對理由外,導致審查員主動下發初審駁回的相對理由一般為依據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國內商標數據庫中存在他人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上在先注冊/申請的近似商標。而他人在先使用但未先申請注冊的商標,僅在商標異議、無效等雙方爭議程序中才會成為新商標申請的注冊阻礙。更進一步而言,受商標權地域性原則的限制,在中國境外他國/區域在先注冊/申請的相同/近似商標,并不會構成國內商標申請的初審駁回阻礙。
但在菲律賓,隨著商標審查范疇的擴張,該國商標審查實踐已經突破了上述常規操作方法:
和中國相似,菲律賓商標也適用在先申請原則,且大體商標授權程序和中國商標制度一致,即:提交申請→形式&實質審查→異議公告→注冊發證。近兩年商標審查中,筆者注意到,在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陸續出現了審查員突破本國商標數據庫范疇、主動基于網絡檢索結果下發基于他人在先使用或他國在先注冊商標的初審駁回現象,即,若是網絡檢索結果顯示申請商標疑似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公司商號名稱,或是他國存在在先注冊相同商標的,菲律賓審查員也會主動基于查詢出的網絡信息下發初審駁回:例如,菲律賓審查員基于申請商標與意大利威比瑪公司商號名稱相同、可能使得對方品牌被輕視或被毀謗的理由駁回了“VI.BE.MAC”商標申請;基于申請商標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與美國相同在先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關聯關系的理由,駁回了“MIGNOVA及圖”、“XERAVA”商標申請。在駁文中,審查員引用的法律條款基本為第RA8293號《知識產權法典》第123條第1款第1項:商標包含不道德、欺騙性或誹謗性要素,或可能貶低或錯誤地暗示與在世或不在世之人、機構、信仰或民族象征有關聯,或使之遭輕視或毀謗的,不得核準注冊。
菲律賓這種主動擴大商標實質審查范疇至近乎“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的做法,縱觀當前全球國家商標審查實踐,亦屬少數存在。在筆者看來,這種擴大審查范疇的做法,是以審查員主動提高審查注意義務的方式,增設了對抄襲性惡意搶注商標申請的一道阻礙注冊門檻,由于對審查員注意義務依賴度增加,是否可被其他國家借鑒有待商榷。結合目前已陸續存在的馬來西亞、亞美尼亞等其他部分國家此類型“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特例,筆者總結目前“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的主要存在及適用前提條件如下:
1.網絡檢索便利性的高速發展
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設立了全球商標數據庫(Global Brand Database),盡管尚在完善中,但目前已經較大程度方便了各國官方審查人員一鍵式查詢了解較多他國注冊商標情況。菲律賓即直接將本國商標數據庫并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局全球商標數據庫。該全球商標數據庫的存在促進菲律賓審查員愿意主動擴大商標審查范疇至全球檢索,且對其增加的工作量非常有限。在上述基于美國注冊商標駁回菲律賓“MIGNOVA及圖”、“XERAVA”等商標申請案例中,菲律賓審查員即直接在駁文中復制了全球商標數據庫中的美國注冊商標信息。
2.商標具備高顯著性
從目前案例分析,審查員主動提高審查注意義務的少數案例,基本都是針對具有高顯著性的臆造詞商標,尤其是商標帶有特殊風格化設計、容易識別抄襲的商標。不難理解,只有在商標具備高顯著性,具有相對明確的全球唯一指向性特征的情況下,審查員容易判斷為抄襲搶注的,才便于其主動幫助商標權人提高防范并阻礙他人申請的門檻。此外,不難臆測,當商標具有跨國界的高知名度,間接提高了商標的全球唯一指向性及顯著性時,也將非常有利于幫助菲律賓審查員提高審查注意義務。若商標權人希望借該制度由審查員幫助防范抄襲商標搶注的,則在商標設計時,應特別注意對商標顯著性的把關,減少對描述性、暗示性商標的選擇。
3.境外檢索的擴展僅限完全/實質相同的商標
筆者注意到,截至目前,擴大審查至他國注冊的在先商標和網絡上在先使用公司商號信息的商標駁回案例,均局限于顯著性較強的完全相同和實質相同商標范疇。從操作可行性來說,限定于只進行強顯著性商標的完全相同世界性檢索,有利于審查員在提高審查義務的基礎上只是增加非常有限的工作量。雖然接近于世界性審查,但大多數惡意申請的商標是完全相同式的抄襲,且境外商標數據和本國商標數據現實中確實不可能等同對待。即,若設定涵蓋全球除相同商標外,一般近似商標的高度審查義務的,對審查員的要求則過高,不具備實踐可操作性。
無論理論上如何對這種“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的做法定性,但這種現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化商品流通經濟背景下,商標權“地域性”特征正在遭受的巨大沖擊。筆者臆測,菲律賓、馬來西亞、亞美尼亞等國這種近年來逐漸浮出的“世界性”在先權利審查現象只是一個開端。在當前世界知識產權局(WIPO)全球商標數據庫逐步完善的幫助下,結合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馬德里國際注冊成員國數量的急速增加和2020年突如其來的疫情加劇,商品通過無國界網絡進行跨地域流通,產品品牌已在加速全球性流通的步伐,商標全球化保護需求將逐漸沖破商標權地域性屬性的束縛。將來可能愈來愈多的國家,商標授權實踐將向“世界性”審查逐漸靠攏。
三、司法判例中:側重打擊抄襲海外的申請商標
菲律賓除在商標申請審查中加大對抄襲商標的阻礙力度外,在司法判例實踐中,也在側重加大阻止抄襲商標注冊的力度。一則典型案例如下:
歐洲一較高知名度的荷蘭公司“藍帶國際學院(LE CORDON BLEU INTERNATIONAL B.V.)”(簡稱“藍帶學院”)在菲律賓申請注冊“LE CORDON BLEU PARIS 1895”商標,但菲律賓當地公司“馬尼拉烹飪學校(菲律賓藍帶)[ECOLE DE CUISINE MANILLE (CORDON BLEU OF THE PHILIPPINES), INC.]”(簡稱“馬尼拉公司”)對藍帶學院的該“LE CORDON BLEU PARIS 1895”商標申請提起異議。異議理由為在藍帶學院提交商標申請前,馬尼拉公司已在菲律賓在先且持續使用了相同商標。在異議程序中,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部支持了馬尼拉公司的異議主張,以藍帶學院無充分理由證明其在菲律賓先使用商標為由,駁回了藍帶學院的商標申請。在異議裁定中,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部指出:商標具有地域性,商標的商業使用必須在菲律賓本地才被認可,國外的使用在菲律賓則不予認可。針對該裁定,藍帶學院提起了異議復審。在異議復審中,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部局長推翻了該裁定,其認為,菲律賓商標法并未設定在菲律賓實際使用商標為商標授權前提條件,且藍帶學院在國外對商標在先使用事實應當納入判斷商標實際權屬的考量范疇。此外,馬尼拉公司所有人實際曾為藍帶學院一名學員,其未能合理解釋商標的創意來源。鑒于此,最終裁定馬尼拉公司不合理地在菲律賓使用了被異議商標。隨后,該案繼續上訴至菲律賓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但菲律賓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程序均維持了菲律賓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部局長的異議復審決定。
菲律賓最高院在作出駁回異議判決中指出:只有真正的商標所有人才有權注冊商標,但在菲律賓的商標在先使用者不一定代表著是真正的商標所有人。商標的在先商業使用事實,只有在商標未被他人有效占有時,才能證明真正所有人。同時,最高院指出,藍帶學院在法國使用商標的時間早于馬尼拉公司在菲律賓使用商標的時間,而菲律賓和法國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因此,即使未在菲律賓注冊商標,藍帶學院的商標權在菲律賓也受防不正當競爭和不侵權保護,藍帶學院在法國在先使用商標的事實能有效阻卻他人在菲律賓在后進行商標注冊。即使馬尼拉公司是菲律賓地域的最早商標使用人,但并不表示其合法占有了商標,因此并不享有在菲律賓獲準注冊商標的權利。
該菲律賓司法判例的一大亮點為,最高院明確未注冊商標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海外國家在先使用的事實,可以用作在菲律賓確認商標真正所有權人的依據,體現了菲律賓司法實踐中側重幫助真正權利人維權、打擊抄襲海外商標的良好法律環境。鑒于中國亦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對菲律賓已存在的大量抄襲國內的“1號店”、“鏈家地產”、“deli”等商標,若國內所有權人積極基于在國內在先使用等事實維權的,可以預測亦會有樂觀的維權結果。
四、商標維權實踐:進步但帶明顯缺陷的商標侵權執法現狀
在了解到有利的打擊抄襲侵權商標立法和司法實踐背景后,可以想見企業最為關注的另一點為,菲律賓的執法環境如何呢?在這方面,筆者簡單概括為:菲律賓執法制度有明顯的進步,但帶著明顯的實踐缺陷。
在2016年之前,國際上普遍看法為菲律賓當地執法環境普遍比較糟糕,難以依賴行政機構進行侵權產品查處。但自2016年菲律賓國家知識產權協調中心(NCIPR,簡稱“協調中心”)簡化了行政查處系統并消除諸多程序阻礙后,情況有所改善,侵權產品查處程序已簡易可行。具體來說,在菲律賓對侵權產品啟動查處維權的流程簡化為:商標權人就發現的侵權行為向協調中心提起投訴→獲發搜查令→同警察局或國家調查局進行現場查處→移交案件至司法部(DoJ)→司法部指定公訴人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多輪聽證審理。
通常情況下,案件從司法部移交法院起至下發一審判決,整個程序的最快時長為3年。在這3年以上的審理時間中,存在一項實際問題為,被查處的侵權產品需保存在倉庫中,但協調中心僅有一個免費倉庫可提供給商標權人,大多數情況下,商標權人無法爭取到協調中心的免費倉庫資源。此時,侵權產品需存儲在商業倉庫中,而商標權人必須為此支付存儲成本。這種現狀下,一個突出問題為,菲律賓商業倉庫存儲費用不菲,司法程序3年以上的審理流程,導致的結果往往是產生商標權人意想不到的高額侵權產品倉儲成本,且該成本可能遠高于商標權人維權最終獲得的賠償收益,也就是事實上造成了一個維權成本高昂、商標權人得不償失的局面。
當然,據菲律賓資深律師介紹,存在應對侵權產品高額倉儲成本的方法,例如請求法院立即銷毀被扣押的侵權產品,或和侵權人達成和解意見,使得侵權人同意立即銷毀處理被扣押的侵權產品。但無論請求法院還是征得侵權人同意,實踐中都不是輕而易舉能實現的結果。在這個層面上,菲律賓協調中心促成的便捷化執法查處進步對商標權人帶來的滿意度,往往抵消在漫長而昂貴的倉儲成本上,可以想見,最終對商標權人的維權效果滿意度可能大打折扣。
無論幅度大小,菲律賓在維護有序商標秩序上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實踐均已有明顯進步,且可以預測會持續向好發展。這些制度已經并將持續會為真正的商標權人起到幫助,值得國內商標權人充分利用,因此,對于打算走出國門的國內企業,秉承市場未動、商標先行的必要規則,可以盡早在菲律賓布局,早日爭取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