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來源:最高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