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墨加貿易協定》(USMCA)框架內容,墨西哥于2020年7月1日通過了本國新《聯邦知識產權保護法》。該《聯邦知識產權保護法》由410條固定條款和18條過渡性條款組成,將于2020年11月5日取代墨西哥現行知識產權法正式生效實施。
對比現行知識產權法,墨西哥新《聯邦知識產權保護法》包含如下重要變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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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了可適用的補充規則和規則下補充條款的適用方式,主要是聯邦法律在行政程序和聯邦法案在民事程序的適用;
2.延伸了墨西哥知識產權局(IMPI)在反不正當競爭程序和知識產權侵權案中決定損害賠償或罰款方面的權利,即,新法適用后,當事人可向墨西哥知識產權局提起侵權賠償主張,墨西哥知識產權局有權決定對侵權人適用大幅提高的罰款額度,或命令其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對侵權人執行罰款、賠償;
3.規范了知識產權的公開性,即知識產權申請一旦被官方公告后,相關程序信息對社會公眾開放咨詢,但申請涉及保密的例外;
4.規范了墨西哥知識產權局(IMPI)與衛生署(COFEPRIS)機構間關系,包括每年兩次在官方公報上公告可用于對抗醫學的發明專利清單;
5.對于新法實施前程序已開始、至新法實施時尚在進行中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行政聲明程序,繼續適用舊知識產權法,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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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受保護期從原申請日起算修改為從注冊日起算10年;商標辦理續展申請的時間為到期日前6個月,到期后有6個月寬展期;
2.提交商標申請時,必須提供具體細化的商品/服務名稱;
3.提交商標申請時,若基于實際使用提交申請,需提供首次商標使用具體日期;
4.官方僅會對申請商標下發最多一次審查/駁回意見,審查/駁回意見理由包括形式問題、法定不能核準注冊阻礙和異議。針對商標審查/駁回意見,申請人有4個月期限可答復,逾期不答復的,商標申請視為放棄無效;
5.2018年8月10日前核準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維持不變。但辦理續展時,需同時提交使用聲明,聲明在注冊商品/服務上使用了注冊商標,且無欺騙和惡意情形;續展后商標受保護范疇僅限于聲明中確認已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未能聲明已使用商標的部分商品/服務將無效;
2018年8月10日后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提交具體商品/服務上在墨西哥已使用商標的使用聲明。若(申請人)未及時提交使用聲明的,商標局給予申請人2個月補交使用聲明的寬限期。若寬限期內申請人仍未能提交使用聲明的,則注冊商標將被登記無效;
6.商標被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在2個月內提交異議答辯,該2個月答辯期限可申請延長2個月,期限結束后另有5天申訴期;若最終逾期未答辯的,視為商標申請被放棄無效;
7.異議人對商標申請提起異議后,若商標申請人提交異議答辯被支持、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商標注冊后,若異議人繼續基于相同理由對該注冊商標提起商標行政無效申請的,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該無效申請將不被支持。對行政裁定另有5天申訴期;
8.可對注冊商標的部分注冊商品提起部分無效/撤銷申請;
9.若在先沖突商標處于無效宣告、撤銷、撤回等行政程序中的,審查員可依職權或是依爭議程序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暫時擱置在后申請中商標的審查;
10.商標侵權程序中引入調解程序,同時引入新的侵權基礎理由,包括商業秘密、域名使用。(來源:集佳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