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月17日,國務院同意并轉發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我國開始實行商標強制注冊制度,要求各企業、合作社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未注冊的應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手續,之后未經核準的商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