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伴隨著辭舊迎新的喜悅氣氛,集佳收到一份特別的“新年禮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38834號無效決定中宣告:ZL 201110091092.5號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該無效決定認可我方觀點,宣告民間發明人王國起關于發送漢字和圖像信息的發明專利全部無效。
本案中,復審委采用合并審理的方式,將對涉案專利提出的8件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對應8個不同的無效請求人)一并做出決定,最終采用集佳團隊提出的證據組合及無效理由做出了上述無效決定。
至此,這一牽涉整個移動通信、互聯網及金融圈、案值總計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的專利糾紛,暫時告一段落,集佳團隊成功代理搜狐公司,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涉案專利名稱為“能夠與電腦相連接的電話機或移動電話機”,基于該專利,專利權人王國起自封“發漢字和圖像信息的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的全世界首創人”。2018年,王國起同時與中國移動、聯通、電信、搜狐、蘋果、華為、小米、錘子、農行、交行等等30余家企業發生專利侵權行政糾紛,涉案金額共計數十億元之多。
集佳接受搜狐公司委托后,成立案件團隊并迅速開展工作,在提交專利無效請求的同時,申請國知局中止該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程序。
本案亮點
1、專利權人的“身份”特殊
專利權人王國起(河北省邯鄲市武安人)是國內知名民間發明人,其享有電話通信領域中的一項知名專利(以下稱涉案專利:ZL201110091092.5,能夠與電腦相連接的電話機或移動電話機),由于該涉案專利的存在,王國起還自封為能夠發漢字和圖像信息的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的全世界首創人。
2、涉案專利涉及的技術特殊
該專利是基于其母案申請(申請日:1996年07月12日)的分案申請,提出一種在電話與電話機(或移動電話機)之間實現漢字信息傳輸的技術構思。涉案專利于1996年申請,并于2015年獲得授權,期間經歷了駁回、復審、授權等一系列復雜的審查過程。
3、涉案專利的“背景”特殊
專利權人多次使用涉案專利針對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終端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終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統稱中國移動),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統稱中國聯通),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在福州中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部分被告應訴過程中,針對涉案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復審委)也提起專利無效請求,例如,復審委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的第35455號無效決定(無效請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中,在專利權人王國起修改權利要求的基礎上繼續維持專利權有效。
4、無效案件內容特殊
2018年,專利權人再次使用涉案專利對多家知名公司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案值總計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數家公司分別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請求,為提高審查效率,復審委將八件無效請求合并審理并共同做出無效決定。
由于存在諸多特殊性,本案受到行業的高度關注。集佳公司接受搜狐公司委托,組建經驗豐富的專利無效團隊,團隊成員深知該案的重要性,以高標準嚴要求的態度認真對待無效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從前期對比文件檢索,到無效請求材料的準備,證據的補充,以及后期的口頭審理,承委托人之信任,擔盡力成事之責任,終于實現了委托人搜狐的期望,在新年來臨之前,收到復審委做出的無效決定。
證據使用
8個無效請求人分別提供了多篇對比文件作為證據組合并提供了相應的無效理由,最終無效決定采用集佳團隊提供的證據組合及無效理由。其中,集佳團隊提供的證據3-1(DE4431084A1及譯文)、證據3-2(TW227194B)、證據3-4(CN1121601A)、證據3-8(CN1121214A)導致涉案專利喪失創造性,最終涉案專利被復審委宣告全部無效。
無效決定要點
在無效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涉案專利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涉案專利包括8項權利要求,全部為獨權。并且這8項權利要求全部包括相同的技術特征:“能夠借助移動電話機的顯示屏編輯、存儲漢字,能夠實現與另一移動電話機,在相互之間,無線發送漢字”。專利權人認為,涉案專利的核心就在于能夠通過移動電話機編輯、存儲漢字,并且能夠在移動電話機之間無線發送漢字。
1、證據3-1、證據3-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破壞了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移動電話機和電腦無線傳送漢字的方案,其中,移動電話機之間也能夠無線傳送漢字。
而證據3-1公開了整體的應用場景(如下圖所示),在該應用場景中無線電設備和無線電設備連接,并且無線電設備和個人計算機連接,相當于移動電話機和電腦無線傳輸信息、移動電話機之間無線傳輸信息。雖然證據3-1未公開電腦和移動電話機之間、移動電話機之間傳輸的是漢字,但是證據3-2公開了手機和手機之間傳輸漢字信息,而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臨電腦和移動電話機無線傳輸漢字信息的問題時,將證據3-2公開的能夠傳輸漢字的移動電話機結合到證據3-1中,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1、證據3-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有創造性。
2、證據3-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破壞了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
權利要求6保護一種移動電話機之間無線傳送漢字或者圖像信息的方案。
如上所述,證據3-2已經公開了手機和手機之間傳輸漢字信息的內容,因此證據3-2與權利要求6相比,區別僅在于沒有明確說明有用于存儲要發送的漢字的存儲器,以及沒有公開移動電話機之間無線發送圖像信息。然而,將編輯好的漢字傳輸給其他移動電話機之前將其存儲、以及在移動電話機之間無線發送圖像等信息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
集佳團隊憑借扎實的檢索功底和無效經驗,利用一組最接近的德文結合日文現有技術、整體證據組合方式及充分的無效理由在本案中脫穎而出,在八大無效請求人的上百份證據中,復審委在無效決定中以集佳團隊證據為據,認定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并宣告其全部無效。同時,站在專利權人民間發明人王國起的角度來說,其能夠在1996年提出這樣一種在電話機(或移動電話機)之間實現漢字信息傳輸的技術構思,實屬不易。然而事實證明,在歐美、日本等技術強國,涉案技術早已被公開,不應被授予專利權,王國起的維權之路不得不畫上句號。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包括王國起在內的民間發明人們的不懈努力,但科學研究需要講究方式方法,我們鼓勵的是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明確鮮明的科研方向,進而得到足以讓世界為之動容的先進成果,而不是悶頭研究、閉門造車,并試圖以紙老虎專利綁架、勒索無辜的企業而從中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