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發美利稻田株式會社(FAMILYINADA)(以下簡稱“發美利”)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上海榮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榮泰”)涉及“椅子式按摩器”發明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該判決認為:發美利關于涉案專利具有創造性的上訴請求成立,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涉案專利缺乏創造性應予無效為由而作出的無效決定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至此,在發美利和集佳堅持不懈的努力下,集佳代理發美利案最終勝訴!
發美利于1962年創立于日本,系全球按摩器開創者之一。2002年,發美利獲日本天皇親頒的日本國藍綬褒章最高殊榮,至今發美利的產品已行銷全球60個國家和地區。上海榮泰為A股上市公司,系國內專業按摩椅領域領先企業。
案件事實
專利權人發美利于2008年7月14日申請了專利名稱“椅子式按摩器”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并于2015年2月25日獲得授權。
第三人上海榮泰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清楚、不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等理由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并引用了九份證據用于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無效審查決定,認為所有權利要求1-16均不具有創造性,并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發美利不服無效決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判決駁回發美利訴訟請求。
發美利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發美利上訴請求成立,故判決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并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
案件評析
在專利確權訴訟中,專利創造性判斷是雙方爭論最多也是最具爭議的問題。在創造性判斷中,如何確定現有技術文獻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是決定現有技術之間能否結合的核心問題。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存在根據在案證據5和證據1以及公知常識結合的技術啟示,從而得到‘該臂部支撐壁與坐在所述座部的被治療者的前臂部、上臂部及肩部對應形成為一整體,且各部位的相對位置已定(以下簡稱爭議的區別特征)’的技術方案”。
最高院認為,技術啟示是指現有技術中存在特定教導,促使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客觀技術問題時,考慮該教導來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得到所要保護的發明,實現發明的技術效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獲知的啟示原則上應該是具體、明確的技術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
回到本案,根據在案證據5的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本不會想到要解決“即使姿勢調整也要保持臂部各部分相對位置固定”的技術問題;而在案證據1給出了相反的啟示,即“證據1中第一保持部和第二保持部雖然連接為一整體,但是第一保持部和第二保持部之間是可以活動的”,因此無論是證據5還是證據1都不存在使被治療者的前臂部、上臂部及肩部的“相對位置一定”的明確具體的啟示。
另外,在此判決中,最高院亦明確指出“證據1并未公開對應于肩部的結構,亦未有證據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對肩部和臂部提供一體式的按摩,不能因為盡可能提供對更多部位的按摩是按摩設備中的廣泛需求,而直接得出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對應于上臂部的第一保持部進一步向上延伸至肩部,從而形成對應于肩部的部分”,這一確定性認定實際上是明表達了對在專利授權確權過程中常用的“事后諸葛亮”這一規則的否定性態度。換句話說,就是在判斷創造性時,不能在看到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后,想當然地認為本專利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是很容易想到的改進,而要判斷是否有明確的、具體的啟示。
綜上,在專利確權案件中,首先要完全熟悉本專利和證據的技術方案,清楚地對比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并確定區別技術特征所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再看現有技術中是否有明確的教導。切忌把沒有結合啟示的證據之間的技術特征進行機械的拼湊,并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這是對發明人創造性勞動的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