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近日,印度德里高院在Bharat Bio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訴 Optical Health Solutions Pvt. Ltd.商標侵權一案中,明確了商品的通用名稱縮寫不得作為商標獲得專用權。
Bharat Biotech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簡稱BBIL)與Optical Health Solutions Pvt. Ltd.(以下簡稱OHS)均為印度醫藥公司。BBIL先于OHS獨立研發了傷寒結合疫苗(Typhoid Conjugate Vaccine)并將疫苗縮寫“TCV”作為商標進行了注冊,隨后,該公司還注冊了“TYPBAR–TCV”商標。OHS在其后也研發出了傷寒結合疫苗并注冊了“ZYVAC–TCV”商標。BBIL向法院主張OHS侵犯了其商標權。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OHS使用疫苗名稱的縮寫“TCV”是否侵犯BBIL的商標權。根據法官的調查,醫學期刊和醫學界通常將傷寒結合疫苗稱為“TCV”,因此,BBIL的商標僅僅描述了其商品內容,也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稱。盡管BBIL認為“TCV”已通過其廣泛使用而獲得了第二含義,但要確立該通用術語的獨特性,BBIL必須證明該術語的使用與商標同義,而這是一個只有在審判期間才能解決的問題。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
?。?) TCV是商品的通用名稱縮寫,BBIL不可將其主張為臆造詞;
?。?) BBIL不享有“TCV”的專有權,因此,不能基于“TCV”來判斷TYPBAR-TCV和ZYVAC-TCV商標之間的所謂相似性;
(3) BBIL本身并未單獨使用“TCV”,并且其產品上兩個商標的包裝和樣式均存在明顯差異;
?。?) OHS并未尋求商標“TCV”的注冊,不存在侵權事實,也沒有混淆的可能性。
?律師點評
通用名稱是商品或服務規范化的稱謂。通用名稱的“通用性”決定了其不具備商標應有的“個性”,無法實現商標的基本功能。同時,通用名稱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屬于公共資源范疇,若允許通用名稱被某一主體所獨占,則會對其他同業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極大困擾。
根據印度《商標法》第9條(b)款規定,僅由可能在貿易中用來指定產品或服務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目的、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或其他特征構成的標記,不可作為商標注冊。然而,雖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通用名稱及其縮寫還是被樂此不疲地當做商標注冊。究其原因,大概是因為這樣的商標能夠讓消費者或“行內人”很容易記住。審查員在核準這些商標時,由于申請人并不會主動說明商標的創意來源,故可能并沒有檢索到這些商標屬于通用名稱縮寫,這些商標被注冊后,給其他經營者帶來了很大困擾。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雖然可以將具有獨特性的通用和描述性術語給予商標保護,但商品通用名稱的縮寫不能也不應該作為商標得到保護。即使已被有效地注冊,該注冊也有可能被撤銷,除非所有人能夠證明商標的獨特性。
本案的判決結果對廣大商標申請人有一定的警示性,對于創意來源純粹為產品名稱的商標,即使獲得注冊,也隨時面臨被撤銷的風險。而對于尚未演變成通用名稱的縮寫,隨著技術的進步與發展,依然有可能演變成通用名稱,故給自己的品牌一開始就取一個具有天然顯著性的名字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