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陜西某公司第44類“”泰國商標申請(指定服務:公共衛生浴等)收到泰國審查員下發的審查意見。審查員認為申請商標中的“唐湯”部分為漢字,要求提交申請商標中漢字部分的發音及翻譯。
申請商標中“唐”為中國常見姓氏,“湯”具有具有“熱水”的含義,使用在指定的44類“公共衛生浴”等服務上,具有一定暗示性,如提交漢字翻譯,可能被泰國審查員機械理解為具有“唐氏提供的衛浴服務”的含義,從而下發缺乏顯著性的駁回,屆時克服難度則會很大。
2020年12月,集佳受申請人委托,指示泰國外所律師,與審查員進行口頭溝通,爭辯申請商標為高度風格化的圖形設計商標,泰國消費者并不會將其識別為漢字,并提交了相關書面證據,證明申請商標上半部分為圖形而不與任何漢字直接對應(在Google檢索中將申請商標圖形部分拆分并檢索,并無漢字結果顯示),因此無需提供漢字音譯和意譯,以嘗試說服審查員撤回上述審查意見,并同時提交了要求審查員撤回審查意見的書面申請。最終審查員接受了我們的主張,在官方復審期限前成功撤回了審查意見,準予了申請商標初審公告。
?律師點評
根據國內商標審查標準,“唐湯”使用在第44類公共衛生浴相關服務上是具有顯著性的,且已順利注冊。但泰國對商標顯著性的審查十分嚴格,若審查員認定為漢字商標,在審查商標時就會單獨查詢每個字詞的含義,并將該含義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進行任何可能性的聯想,尤其是帶有積極含義的字詞,均會認為對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認為缺顯。因此許多中文商標在泰國申請時,因其中文本身可能延伸出的含義,面臨被要求放棄專用權或下發缺顯駁回的風險。
因此,中國企業在赴泰申請商標時,如擬申請的商標中文部分為更趨近于高度風格化設計的圖形,則可以嘗試在申請中將其作為圖形申請,后續如遇審查員要求提交翻譯,因泰國存在可以與審查員進行口頭溝通要求其撤回駁回的制度,也可以嘗試在溝通中說服審查員申請商標為圖形,而難以識別為文字,以增加成功注冊商標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