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19(3)的規定(Rule 19(3)EPC),歐洲專利局(EPO)會向歐洲專利申請中提到的每個發明人發送信函,包括有關該專利申請的信息,如歐洲專利申請號和申請人的姓名等。為此,歐專局需要發明人的完整地址。
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發明人更改了地址,很多信件被退回歐專局。收到退信后,歐專局再向申請人發出官方通知,要求提供發明人的新地址,這無疑給EPO帶來了額外的工作。
歐專局行政理事會于2020年12月15日頒布決定,旨在改變上述做法。根據該決定,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19(3)(4)的規定將被刪除,這樣EPO不再需要向發明人發送有關歐洲專利信息的信函。
此外,根據經修訂的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19(1)的規定,授予歐洲專利的請求書中應包括發明人的姓名、居住國家和居住地,并包括一份載明專利權利來源的聲明(歐洲專利公約第81條規定,Art. 81 EPC)。因此,發明人的完整地址不再是必需信息。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19(1)內容為:授予歐洲專利的請求應包含發明人名稱。但是,如果申請人不是發明人或不是唯一的發明人,則該信息應作為單獨的文件提供。發明人信息應注明發明人姓名、國家和居住地,及上述第81條所述的聲明,并附有申請人或其代理機構的簽名。
該規定將于2021年4月1日生效,并適用于該日期或之后提交或用于更正的任何發明人信息。
隨后,實施細則143(1)(g)也將修改,該規則與歐專局公布的信息有關。日后通過歐專局公布的發明人信息僅公開其姓名、居住國和居住地信息。該條修改將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并適用于該日期或之后在歐專局公布的所有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