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周曉
一、專利法和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審查指南明確指出,實用新型僅保護產品,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與之相對應,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一項發明創造可能既包括對產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該產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改進技術方案。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裝盤、組織和相互關系。復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于實用新型產品的構造。
二、典型的兩個案例
(1)控制系統
控制方法通常對應一套控制系統,如果想以控制方法為保護主題的話,必須申請發明,但是對于一些創造性不高的控制方法,申請發明的話,很難授權。這種情況下,客戶會選擇以控制系統為保護主題申請實用新型。
但是,在撰寫控制系統權利時,如果單純羅列控制系統所擁有的部件,而不說明每個部件的作用關系的話,就很難展現出真正的發明意圖。而在寫部件的作用關系時,又很容易導致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缺陷。
比如,一種海底電纜敷設裝置的控制系統,海底電纜敷設裝置包括用于牽引電纜的牽引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統包括:
角度監測部件,用于實時監測電纜在電纜離船處與水平面的夾角;
計算器(2),所述計算器(2)和所述角度監測部件通信連接,所述計算器(2)用實時監測到的所述夾角減去所述預設夾角,得到兩者的偏差;
控制器(3),所述控制器(3)與所述計算器(2)以及所述牽引機的控制單元通信連接,所述控制器(3)根據所述偏差控制所述牽引機的運行速度。
審查意見指出,上述權項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要求。
?修改后:
一種海底電纜敷設裝置的控制系統,海底電纜敷設裝置包括用于牽引電纜的牽引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系統包括:
角度監測部件,用于實時監測電纜在電纜離船處與水平面的夾角;
計算器(2),所述計算器(2)和所述角度監測部件通信連接,所述計算器(2)用于計算所述角度監測部件實時監測到的所述夾角與所述預設夾角的偏差;
控制器(3),所述控制器(3)與所述計算器(2)以及所述牽引機的控制單元通信連接,所述控制器(3)用于根據所述偏差控制所述牽引機的運行速度。
審查員接受了上述修改。
案件啟示:實用新型中寫控制系統的各部件之間的作用關系時,盡量采用“某部件用于…”式寫法。
(2)材料的組合
在限定一個部件的材質時,為了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通常會寫上列明多種可能的材質,并限定說是這幾種材質中的一種或多種組合,而這樣的限定會導致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缺陷。
比如,一種非晶鐵心的單框,其特征在于,單框表面設有固化層,所述固化層(30)的材質為固化膠或者固化膠與加強材質的復合,所述固化膠為環氧樹脂、聚氨酯、丙烯酸、酚醛樹脂、聚酰亞胺樹脂、聚碳酸酯、聚苯醚樹脂、聚酰胺樹脂、乙烯基樹脂、氨基樹脂、聚脲、橡膠型膠粘劑、端硅烷基改性聚合物中的一種或幾種組合,所述加強材質為PE、PC、PVC、PS、ABS、碳纖維、尼龍、玻璃纖維中的一種或幾種組合。
審查意見指出,上述權項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要求。
?修改后:
一種非晶鐵心的單框,其特征在于,單框表面設有固化層,所述固化層(30)的材質為固化膠或者固化膠與加強材質的復合,所述固化膠為環氧樹脂、聚氨酯、丙烯酸、酚醛樹脂、聚酰亞胺樹脂、聚碳酸酯、聚苯醚樹脂、聚酰胺樹脂、乙烯基樹脂、氨基樹脂、聚脲、橡膠型膠粘劑、端硅烷基改性聚合物中的一種,所述加強材質為PE、PC、PVC、PS、ABS、碳纖維、尼龍、玻璃纖維中的一種。
修改刪除了幾種組合的表述。
審查員接受了上述修改。
案件啟示:實用新型中盡可能避免“幾種材質的組合”這種寫法,若必須有此限定時,則可以寫成,某部件包括第一部、第二部…,每個部的材質是所述多種材質中的一種。
三、結論
綜上,可見在基本不改變保護范圍的基礎上,可以通過改變表述形式來規避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