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剛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包括縣級行政區劃,如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等;地級行政區劃,如市、自治州、地區、盟等;省級行政區劃,如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以我國民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本條中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稱的拼音形式。
本條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
三、案件分析
1、“博羅”是否具有其他含義?
“博羅”除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外,本身也是固有詞匯,其含義為“1.芋頭的異名。2.蒙古語boru音譯。青色;灰褐色”。
2、申請商標整體上是否可以與“博羅縣”相區分?
首先,“巴博羅”是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旗下的家具品牌,查閱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旗下的商標注冊情況可知,其最早于2011年就提交了“巴博羅 PABLO CASA”商標注冊申請,隨后又申請注冊了多件“巴博羅 PABLO CASA”商標,能夠證明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使用“巴博羅 PABLO CASA”商標已經達十幾年之久。本案中申請商標漢字為“巴博羅藝術館”,其屬于在“巴博羅”基礎上延伸的品牌,消費者基于對“巴博羅”品牌的認知,也會將“巴博羅藝術館”視為是“巴博羅”的系列商標。雖然“博羅”是隸屬于廣東省惠州市轄區下的一個縣級城市名稱,但其作為縣級城市名稱并不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當普通消費者看到“博羅”二字時,并不太可能將其誤認是行政區劃名稱。可見,“博羅”與“巴博羅藝術館”是能夠被區分開來,消費者不會將二者混同。
其次,在同一類別上,在先已經有“博羅美”、“博羅那”、“安博羅”和“圣博羅”等包含“博羅”二字商標獲得核準注冊,證明“博羅”與其他文字組合起來一起使用,不會使消費者誤認其指代“博羅縣”。加之,在先已經有多件類似的商標中包含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商標被貴局認定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依法初步審定。
最后,《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以地名作為商標本身缺乏顯著性或顯著性較弱,不利于消費者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容易造成混亂。就立法目的而言,《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的立法目的為防止商標攀附地名的知名度而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產生來源造成誤認。針對本案而言,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已經使用了“巴博羅”商標長達十幾年之久,申請商標是在“巴博羅”商標的基礎上進行的延伸注冊,屬于正常的企業發展策略。佛山市富萊斯家具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申請商標的行為不存在攀附“博羅縣”知名度,并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為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此類服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結合服務來一起使用,更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提供者產生誤認。
綜上所述,遇見類似的情況,可以積極進行復審來維持自有的商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