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7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簡稱“拉菲酒莊”)訴被告一上海保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醇公司”)、被告二保正(上海)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正公司”)侵犯商標權一案公開宣判,在認定“拉菲”為未注冊馳名商標、拉菲酒莊在先注冊商標“LAFITE”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的基礎上,認定被訴標識“拉菲特”與“拉菲”構成近似、“MORON LAFITTE”與“LAFITE”構成近似,商標侵權成立;考慮到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及顯著性、兩被告的主觀惡意、侵權產品銷售情況及侵權產品進口單價與銷售價格之間的巨大差價等因素,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兩被告關于“拉菲”現已成為注冊商標、無需進行馳名認定,“拉菲莊園”曾為案外人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簡稱“金色希望公司”)的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不應踏入他人注冊商標權利范圍,被訴侵權產品來自真實存在的法國酒莊“CHATEAU MORON LAFITTE”且該酒莊名稱已在法國注冊等抗辯意見,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放棄上訴、尊重一審判決,該判決現已生效。據悉,本案為上海首例未注冊馳名商標案件,也是全國近年來僅有的幾個未注冊馳名商標判例之一。
本案存在三個審理難點,包括:
第一,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拉菲”尚未注冊、但審理過程中已獲準注冊,本案是否仍有必要認定未注冊馳名商標;
第二,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拉菲莊園”為金色希望公司注冊商標,但該商標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最高院判定應予宣告無效,被訴中文標識“拉菲特莊園”到底侵犯的是曾經的注冊商標“拉菲莊園”還是當時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拉菲”;
第三,被訴侵權產品來自真實存在的法國酒莊“CHATEAU MORON LAFITTE”且該酒莊名稱已在法國注冊,如何平衡注冊商標的地域性原則和進口葡萄酒標明真實信息的實際需求之間的關系。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做出的此份長達51頁的判決書,對前述三個疑難問題條文縷析,恰切地平衡了三方面的關系,堪稱經典之作。
關于未注冊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法院認為,原告“拉菲”商標初審公告的時間為2014年1月27日,商評委裁定異議不成立予以核準注冊的時間為2017年2月,根據《商標法》第36條之規定,原告取得“拉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時間為2014年4月28日;但在2014年4月28日至2017年2月之間,原告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且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早于原告取得“拉菲”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故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相關判斷,必須以“拉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事實依據。因此,本案中有必要認定“拉菲”是否屬于未注冊馳名商標。隨后,法院根據原告的證據材料,認定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拉菲”指代原告的“LAFITE”商標,并且“拉菲”已經與原告的“LAFITE”商標之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拉菲”已經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可以被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關于南京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注冊商標對本案的影響,在判決書中并未太多體現,因為在本案裁判之時,該注冊商標已經被最高院生效裁定認定應予宣告無效。被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自始無效,那么該商標曾經的“權利”、“權利范圍”也不復存在;本案判決書不再將其列為焦點問題,本身也是對“拉菲莊園”注冊商標曾經存在的“權利”或“權利范圍”的否定。
關于在不同國家存在的注冊商標、商號的共存問題,法院首先明確標明尊重注冊商標地域性的原則:被訴侵權酒瓶瓶貼正標“CHATEAU MORON LAFITTE”即使在法國注冊,鑒于商標權具有地域性與獨立性,在中國境內“CHATEAU MORON LAFITTE”是否侵犯原告“LAFITE”注冊商標,仍應當依據中國商標法獨立判斷。第二,被告提及的法國注冊商標,文字構成為“CHATEAU MORON LAFITTE APPELATION BORDEAUX SUPERIEUR CONTROLEE”,而且是手寫體,被訴侵權酒瓶的正標與法國注冊商標并不一致,而是突出了“MORON LAFITTE”標識,該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LAFITE”近似度較高,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