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鄧象濤
常規誤區認為“爭議商標與已注冊馳名商標在類似商品上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不滿足其規定的‘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此種認識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僵硬解讀法律。
首先,如果不相類似的商品以馳名條款被保護,反而相同商品不能獲得保護,將明顯不公,馳名商標權利人得“無奈了”。
再次,《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從立法目的上看,是為了對知名度較高,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馳名商標)給予更大范圍的保護,也是跨類、跨群組的保護(其實質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延伸保護)。體現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可以得到馳名保護,那么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則更應得到保護。這是法律的當然解釋,也是根據“舉重以明輕”原則的要求,于法有據。
最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該條款的實質是對被搶注商標是馳名商標過五年的特殊保護。通過這個條款可以看出,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可以得到保護,那么已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當然是高于未注冊商標的,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更應得到保護。
筆者認為,將商品是否相同、類似作為《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適用前提是不妥當的,通過立法的本意及目的,完全可以得出在相同、類似的商品上也應得到馳名保護。將列舉以下案例進行剖析。
基本案情
申請人:海信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索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申請日期:2023年9月14日
申請理由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的“HISENSE”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HISENSE”馳名商標的摹仿,易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裁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涉案商標信息如下:
裁定結果
商評字[2024]第0000295602號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在“電視機”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Hisescai”與引證商標“HiSense”字母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相近,已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摹仿。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機、連接器(數據處理設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知名的電視機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技術工藝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較強關聯性,且被申請人的注冊行為難謂善意。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不正當地借用了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商譽,容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予以無效宣告。
案情評析
以上案例是在訴爭商標注冊滿五年后,且注冊在馳名商標的相同、類似商品上,國知局審理認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機、連接器(數據處理設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知名的電視機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技術工藝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較強關聯性,容易誤導公眾,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2017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裁決支持其主張的,如果訴爭商標注冊未滿五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理;如果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019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1.8規定進一步指出:訴爭商標自注冊之日起超過五年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訴爭商標宣告無效的,可以予以支持。
以上司法解釋及審理指南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法律適用作出解釋,即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上復制、摹仿馳名商標,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法律規范的含義、內容、概念、適用條件等所做的說明,其是法律裁判者所應具有的基本本領,而并非所有條文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律解釋,其在商標案件的審理中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當然性解釋的方法,類似刑法的“舉輕以明重”原則,切不可停留在法律條文的本身,需要積極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