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崔澤夏
“消除影響”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原告時不時就會提出的訴訟請求之一。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消除影響”為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如果主張被告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法官一般也會要求原告明確主張的依據。因此,探究相應的法律依據在實務中確有必要。
一、著作權領域消除影響責任的適用
在民法領域,學界一般會認為消除影響責任僅適用人格權被侵害的情形。對于著作權而言,本身就分為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對于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行為要求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并無爭議。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前四項列舉的行為中,分別涉及了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在涉及對這些權利造成侵害的案件中,主張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是沒有爭議的。如果僅從字面意義上理解,似乎被告出現該條款中列舉的第五項到第十一項的行為,也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而這些行為,很有可能僅侵犯了著作財產權,沒有侵犯著作人身權。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對于僅侵犯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法院并不會支持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不過,對于一些表面侵犯了著作財產權,實際上也侵犯了著作人身權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會支持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1】出版純粹抄襲的作品,固然侵害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但實際上也侵害了該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因為抄襲而來的作品實際上是原作品作者創作的作品,在該作品上署上抄襲者的姓名而非原作品作者的姓名構成對原作品作者署名權的侵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也規定了轉載者在未注明作者和最初刊登的出處時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二、商標和專利領域消除影響責任的適用
與《著作權法》不同,《商標法》和《專利法》并未明確將“消除影響”作為民事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實踐中,雖然商標權不像著作權有明確“商標人身權”的概念,但由于商標是商譽的載體,嚴重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往往會影響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因此在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不良影響時,法院通常會支持消除影響的訴請請求。
對于專利權而言,通常不涉及人身性質的權利。從知識產權為禁止權的角度出發,發明人和設計人在專利證書上署名的權利并不是嚴格意義的專利權,因此通常來說,消除影響的責任并不適用于專利權被侵害的案件。2003年10月29日《在全國法院專利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與參考》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頁有記載。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導性意見明確專利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但是,對于發明人和設計人署名的權利而言,無疑是與人身權利高度相關的權利,因此法院有可能支持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例如在郭某訴蘇州某公司發明人署名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就支持了發明人主張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蘇州某公司侵犯了郭某作為涉案專利發明人的署名權,使得郭某作為發明人不能表明身份,影響了其獲得正面的社會評價和聲譽,對郭某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4】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消除影響責任的適用
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所涉的“商業詆毀”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中不難看出,與侵害商標權應承擔消除影響的情形類似,商業詆毀行為也損害了其他主體的商譽,因此在此時可以要求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于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各種混淆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并未明確規定此種情形下侵權方是否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涉及的混淆行為當然也可能給經營者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于此種情形下要求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法院也會酌情支持。
近年來,因權利濫用產生的惡意訴訟時有發生。在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法院也可能根據情況要求損害方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例如在佛山某公司訴無錫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及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惡意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會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判令惡意訴訟的一方在公開平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無不當。【5】
總體而言,實踐中對于僅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權利人也有可能會主張侵權者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但此種情況通常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注釋: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書就判決侵犯改編權的行為承擔消除影響的責任。
【2】《知識產權法教程》,王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1年第七版。
【3】《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能否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陳水霞,2027年12月18日 浙江民禾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
【4】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1號民事判決書。
【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