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韓雪
摘要: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一人多標”問題(即同一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注冊多個近似商標)的認定和處理受到越來越來多的關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第19.13條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指出若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且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僅存在細微差異,但該使用系針對其已注冊的其他商標的,對其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主張可以不予支持。本文以“康納利愛爾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為例,結合《審理指南》第19.13條,探討“一人多標”問題在商標撤銷案件中的適用,分析其法律依據、適用條件及實踐意義,并提出代理此類案件時的策略建議。
隨著商標注冊數量的增加,“一人多標”現象日益普遍。部分商標注冊人通過注冊多個商標來擴大保護范圍,但并未實際使用所有商標,導致商標資源的浪費。在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中,如何認定“一人多標”情況下的商標使用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文以“康納利愛爾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為例,結合《審理指南》第19.13條,探討“一人多標”問題在商標撤銷案件中的適用,分析其法律意義及實踐價值。
一、《審理指南》第19.13條的法律依據與背景
(一)法律依據
《審理指南》第19.13條的規定主要基于《商標法》第49條關于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款,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審理指南》第19.13條進一步明確了在“一人多標”情況下,如何認定商標的實際使用問題。
(二)背景與意義
“一人多標”現象的出現,部分源于企業為擴大品牌保護范圍而注冊多個商標,但實際使用中往往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商標,導致其他商標處于閑置狀態。《審理指南》第19.13條的出臺,旨在規范“一人多標”情況下的商標使用認定,防止商標囤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審理指南》第19.13條的適用條件
(一)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
《審理指南》第19.13條適用的前提是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兩個或以上已注冊的商標,且相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
(二)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存在細微差異
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之間整體近似,但存在細微差異,例如字體、顏色、構成要素及排列方式等方面。
(三)實際使用系針對其他已注冊商標
關鍵問題在于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意圖是否針對訴爭商標。如果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系針對其他已注冊商標,而非訴爭商標,則不能支持訴爭商標的維持注冊主張。
三、從“康納利愛爾蘭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案看《審理指南》19.13條的適用
(一)案例背景
訴爭商標為第686918號“ ”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訴爭商標原始注冊人為重慶靖軒經實業有限公司,2005年1月轉讓給意大利卡拉利國際服飾有限公司,2008年1月轉讓給深圳市晟雅綺服飾有限公司(簡稱晟雅綺公司,原審第三人),2018年9月27日轉讓給深圳市卡拉利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卡拉利公司,原審第三人)。
康納利愛爾蘭有限公司(簡稱康納利公司,撤三案件申請人、本案上訴人)因第686918號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24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康納利公司主張,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未實際使用,應予撤銷。原審第三人晟雅綺公司提交了多項證據,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的使用。
(二)案件審理
晟雅綺公司提交的證據包括合作協議、店鋪租賃合同、發票及照片等,但這些證據顯示的實際使用商標為“ ”標志,而非訴爭商標“
”。此外,晟雅綺公司名下還擁有第6103451號“
”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男游泳褲;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頭戴);襪;手套(服裝);領帶;領結;服裝帶(衣服)”商品上。該商標與訴爭商標在顯著識別部分存在相似性,文字都為“CARLI”,但構成要素和視覺效果上有所差異。“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覆蓋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
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字母“CARLI”以及波浪狀線條圖形組成。晟雅綺公司提交的合作協議、店鋪租賃合同、發票以及照片復印件等在案證據,均顯示“CARLI”標志或者深色背景下的“CARLI”標志,并非訴爭商標。結合卡拉利公司名下擁有已核準注冊在服裝等商品上的第6103451號“ ”商標的情況,在案證據能夠確定在案證據中顯示的使用行為系針對其已注冊的其他商標,不能視為對訴爭商標進行了使用。綜合在案證據,晟雅綺公司、卡拉利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服裝”商品上進行了合法、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三)案件啟示
該案例表明,在“一人多標”情況下,對于存在細微差異的近似商標,商標注冊人需要為每個商標單獨提供使用證據,并證明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意圖。商標代理人及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應全面分析客戶的商標使用情況,確定案件是否屬于《審理指南》第19.13條所規定之情形。
四、關于案件代理的實踐建議
(一)全面了解客戶的商標注冊情況
商標代理人及律師在代理“一人多標”案件時,應全面了解客戶的商標注冊情況,包括商標標樣、類別及核定使用商品、注冊時間、使用情況等,確定案件是否屬于《審理指南》第19.13條所規定之情形。
例如,上述案例中,訴爭商標所有人被要求提供使用證據的三年時限為2013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間。其時,訴爭商標及第6103451號“ ”商標均為晟雅綺公司名下有效注冊商標。且如前所述,雙方商標構成近似但有細微區別,雙方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近似。因此,符合《審理指南》第19.13條所規定之情形。
(二)分析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意圖
商標代理人及律師應分析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意圖,如果實際使用商標的使用系針對其他已注冊商標,商標代理人及律師應建議客戶提供其他證據支持訴爭商標的使用。
(三)引導客戶合理注冊和使用商標
商標代理人及律師應引導客戶合理注冊和使用商標,避免因“一人多標”問題導致商標被撤銷的風險。
結語
《審理指南》第19.13條通過明確“一人多標”情形下的商標使用認定標準,為解決商標囤積與閑置問題提供了重要指引。其核心在于平衡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保護與市場公平競爭需求,防止通過形式化使用規避撤銷制度。
未來,隨著商標注冊精細化管理的推進,“一人多標”問題或將面臨更嚴格的審查。商標律師及代理人在實務中需注意:一方面,應提前布局客戶商標戰略,避免盲目注冊導致權利沖突、資源浪費;另一方面,需強化使用證據的規范留存,尤其對近似商標的使用場景、宣傳材料等細節進行針對性固定,確保每件商標的獨立性得以證明。唯有將法律規則與企業經營深度融合,方能實現商標資源的有效配置,助力品牌在合規中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康納利愛爾蘭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5932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