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巴西專利商標局頒布了INPI/DIRPA第14號法案,制定了與發明專利相關的發明附加證書 (Certificates of Addition of Patents,C.A.) 的形式和內容的一般規則。
2024年10月22日,巴西專利商標局依據《工業產權法》第76條的規定又頒布了第24號法令,更新了審查此類申請的具體程序如下:
1、主專利授予后的審查:附加發明專利證書的審查將在主專利授予后進行,且需支付審查費用。這確保了改進部分是在已獲得認可的發明基礎上進行評估的。
2、同一審查員審查兩項申請:為了確保審查的一致性,主專利和附加發明專利證書將由同一位審查員進行審查。
3、必要要求:附加發明專利證書必須屬于與主專利相同的發明概念,且在此基礎上具有新穎性,其權利要求必須屬于同一類別。附加發明專利證書的新穎性也將根據其提交日期與主專利的提交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之間公布的現有技術文獻進行評估。
4、專利性:附加發明專利證書不需要進行創造性步驟的審查,因為這一點在主專利中已經得到了驗證,假設附加發明專利證書的內容也包含了創造性步驟。然而,會對其工業實用性和新穎性進行審查。附加發明專利證書的權利要求必須涉及主專利的改進。
5、公布審查程序:根據《工業產權法》第30至37條的規定,審查進程(包括意見和決定)將與專利申請相同,在《工業產權公報》上公布。
6、提交與恢復:附加發明專利可以在主專利最終提交或被拒絕后提交。在60天內,附加發明專利證書可以請求轉換為一項新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