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森科產品有限公司等(以下簡稱“香港小黃鴨”)與溫州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香港小黃鴨第8814480號“”商標在2019年9月11日前、第8814488號“
”商標在2020年9月9日前構成馳名商標。溫州某公司在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的“G.DUCK”“
”“G.DUCKKIDS”“
”“
”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停止侵權,賠償484萬元,并在《溫州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基本事實
香港小黃鴨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創辦人許夏林先生于2005年創作了B.Duck主題角色并開展以B.Duck為特色的消費商品零售業務。2020年,B.Duck成為中國第一大自主IP品牌(以營收計算)。B.Duck品牌還榮獲LIMA亞洲授權業卓越獎、玉猴獎等行業極具影響力的獎項,還被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告溫州某公司在“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G.DUCK”“”“G.DUCKKIDS”“
”“
”標識,并通過線下門店、電商平臺、自媒體平臺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推廣及銷售。針對被告上述商標侵權行為,香港小黃鴨于2023年3月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觀點
一、原告“”“
”商標在被訴標識的注冊申請日前已構成馳名商標
一審判決主要考量如下五個方面的事實因素:其一,權利商標自2011年被核準注冊后,在服裝、鞋等商品上持續使用,在被訴標識申請注冊時已近十年,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近十年或以上,持續使用的時間較長,積累巨大的商業價值;其二,權利商標自2015年以來獲得諸多獎項,具有較高美譽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三,原告長期以來通過報刊宣傳報道、參加知名展覽會及公益活動、舉辦服裝發布會、聯名知名品牌推出聯名產品或組織聯名活動及推出主題表情包等多種方式,對權利商標進行了廣泛、深入、多樣的宣傳,宣傳的覆蓋面廣、程度深,給品牌帶來市場價值;其四,使用權利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廣,市場份額及收益高;其五,權利商標被納入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權利商標作為引證商標,作出了二十余份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及十余份不予注冊決定。權利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綜合考慮以上事實,法院認定原告“”“
”商標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中國境內的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
二、被告溫州某公司在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的“G.DUCK”“”“G.DUCKKIDS”“
”“
”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也會導致商標淡化,侵犯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
一審判決認定,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在字母構成、排序、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接近,構成近似標識。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權利商標在“服裝、鞋”等商品上已構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商標賴以馳名的商品屬于相同類別,鑒于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綜合考量以上因素,被訴侵權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聯想,誤認為原、被告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在案證據亦顯示確有部分公眾產生了類似聯想。即便有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此種混淆誤認,被訴行為也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被訴標識與權利商標之間存在關聯,減弱了權利商標與原告及其商品之間的對應關系,構成商標淡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適用具有懲罰性因素的法定賠償確定損害賠償額
一審判決認定,考慮到被告溫州某公司惡意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且情節較為嚴重,本案可適用具有懲罰性因素的法定賠償來確定賠償數額,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賠償數額,法院主要考量如下因素:1、原告權利商標品牌價值高;2、被告具有主觀的侵權惡意,包括申請注冊多件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故意;在原告維權后,其在明知可能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持續實施被訴行為,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品聲譽的主觀惡意;3、被訴標識數量多;4、侵權情節嚴重,被訴侵權產品種類多、銷售地域廣、銷售范圍大、持續時間長,并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宣傳和銷售,覆蓋面廣。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本案賠償金額為484萬元。
案件意義
集佳此前已經助力香港小黃鴨實現“”“
”商標的首次司法認馳;此次是在侵權方有同類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助力香港小黃鴨“
”“
”商標在第25類上實現同類認馳。本案判決再次明確了同類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情形下的裁判規則,對于打擊侵權方全方位惡意抄襲行為,以及加大對馳名商標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