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24年10月加拿大公布《商標條例》擬議修正案,加拿大《商標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終稿于2025年2月正式公布,并將于2025年4月1日生效。具體內容如下:
商標異議委員會(TMOB)的相關內容
1.費用裁決:TMOB有權依當事人申請,裁定相對方為其惡意不合理行為支付費用。具體適用情形包括:a)申請人惡意注冊申請的商標被成功異議;b)申請人在商標公告之日及以后提交分割申請,致使異議人被迫啟動多個異議程序;c)在預定聽證日期前兩周內撤回聽證請求;d)其他不合理行為導致不必要的程序延誤、程序復雜化或費用增加。
2.發布保密令:TMOB有權依當事人申請,在相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發布保密令,限制公眾獲取本案相關文件。保密令申請人需說明:a)保密的原因;b)保密的最低限度;c)不采用替代方案的原因;d)保密的價值大于公眾知情權的價值。
3.案件管理:TMOB有權依據案件的復雜性、相關文件的數量、證據的數量等管理案件流程,酌情調整案件期限、合并程序等。
商標審查與執行的相關內容
1.官方標志(official mark):如官方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公共機構或已不復存在,注冊官可依職權或已申請發布公告,確認官方商標保護效力終止。此前官方標志的移除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2.侵權訴訟中商標的使用要求:在提起侵權訴訟時,盡管作為訴訟基礎的商標注冊未滿三年,商標所有人也必須提交證據證明該商標的實際使用。
3.上訴提交新證據的限制:當事人對TMOB裁定不服,上訴至聯邦法院時,不再自動享有提交新證據的權利,而應向聯邦法院申請提交新證據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