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日前發布部令,公布了《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明確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品種命名不得存在夸大宣傳,與他人馳名商標、同類注冊商標名稱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規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農業部將對目前有多個名稱的在用品種組織清理并重新公告。
為保護育種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農業部根據我國《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了本規定。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農業植物品種及其直接應用的親本的命名,應遵守本規定。其他農業植物品種的命名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明確: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相同或者相近的農業植物屬內的品種名稱不得相同。對于“相近的農業植物屬”,《規定》附列表予以了列舉。
根據《規定》,申請人應當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在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的一致性。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屬內的兩個以上品種,以同一名稱提出相關申請的,名稱授予先申請的品種,后申請的應當重新命名;同日申請的,名稱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種,后完成培育的應當重新命名。
《規定》明確了品種命名不得存在的11種情形,其中包括容易對植物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引起誤解的,但慣用的雜交水稻品種命名除外;夸大宣傳的;與他人馳名商標、同類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的;含有雜交、回交、突變、芽變、花培等植物遺傳育種術語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歧視性的等。根據《規定》,讀音或者字義不同但文字相同的,或僅以名稱中數字后有無“號”字區別的等情形,將被視為品種名稱相同。
根據《規定》,公告后的品種名稱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報原審批單位審批。銷售農業植物種子,未使用公告品種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申請人以同一品種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過程中,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多個品種名稱的,除由審批機關撤銷相應的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證書外,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相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