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日前簽署第63號局令,公布。《專利標識標注辦法》將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此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辦法明確,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并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辦法明確,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專利標識標注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據悉,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2003年5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二十九號發布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