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等三時裝品牌狀告易趣侵權
2006-03-29 27日下午,丹麥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公司(以下簡稱21日公司)狀告易趣網商標侵權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與易趣一起同時被列為被告的還有上海易趣貿易有限公司,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為易趣首席執行官邵亦波。
21日公司認為,自己從MTHP有限公司(丹麥)受讓了“ONLY”,“VEROMO-DA”、“JACK&JONES”商標權,并在中國境內僅授權獨資子公司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享有上述3枚商標使用權,有權生產和銷售該品牌。
迄今為止,綾致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的上述商品,采用了直營零售及代理銷售模式,雖然銷售網點遍布全國40多個城市,但并沒有準許在網上進行相關產品的銷售活動。而在2004年初,綾致公司發現,在易趣網上(網址分別為www.eachnet.com和www.ebay.com.cn)發現存在大量冠名自己注冊商標的商品交易信息,而此舉未經公司方面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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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公司:
易趣網侵犯了商標專用權。
21日公司在訴狀上稱,2004年3月5日申請公證用以證據保全時,僅當日的商品交易就有2755件only成交,veromoda也達653件,而在該網上搜索到冠以“only大賣場”、“only專賣”、“VEROMODA專柜”等名義的店鋪多達73家。
“網上這些服飾的價格比合法渠道的商品低廉很多,這極易造成混淆與誤認,并給我們的正常銷售帶來影響。”21日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其訴稱,易趣網準許他人在其平臺上銷售侵權商品,侵犯了公司商標專用權,同時為網上銷售假冒的名牌服飾提供了便利,因此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20萬元。
易趣網:
提供交易平臺無關侵權。
對此,易趣網的看法是:自己僅僅作為一個網絡交易平臺,為發布買賣信息提供便利,由于沒有涉及或實施侵犯專利權的交易行為,不應該對銷售侵權商品承擔責任。至于羅列的商品信息,則是用戶直接上傳,并非由網站發布。而就數量而言,多數待售商品只有1件,因此賣家有可能在銷售二手貨,并非假冒商品。
易趣的代理律師高俊認為,作為商標權人,21日公司應該直接找銷售發布侵權商品的人士,而不是找只提供平臺的易趣網。
21日公司:
易趣提供平臺收費牟利。
但原告指責,單從網頁上看,信息都張貼在易趣網上,所以他們追究易趣的侵權行為。至于發布侵權信息用戶的責任,應該由易趣去追究。因為網絡的匿名性,易趣很可能提供交易平臺,而且從中收費牟利,這為用戶的侵權提供了便利,該行為已構成侵權。此外,在原告方發律師函提醒后,對方仍我行我素,具有相當大的主觀故意。
易趣網:
收取的僅是“服務費”。
易趣方面則對“收費”作出了解釋,其收費范圍只限定“服務費”,沒有在交易中收取相關提成。至于買賣雙方是否談妥,交易金額多少,易趣并不關心。據此,不同意對方的訴請。
在27日庭審中,21日公司決定追加一個被告,法院將擇日另行審理此案。
消息來源: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