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500強之一的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狀告杭州中化網的商號“侵犯”商標權一案開庭審理。這是我國新《商標法》實施后,“商號”與“商標”之爭的第一案。
杭州中化網絡是一家專業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電子商務和軟件開發的民營高新企業。近日,該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起訴書》。原告為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起訴書稱:請求法院判令禁止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上海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網站、商品及所有相關服務上使用“中化”字樣,并要求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
10月30日,新《商標法》實施后首例“商號”與“商標”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認為,杭州中化網絡與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同屬化工行業,“中化”兩字的文字商標是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注冊,并于2002年2月8日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杭州中化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網絡有限公司在商號以及相關網站中使用“中化”字樣造成了相關公眾的誤認,侵犯了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擁有的商標權。
杭州中化網絡代理律師則認為,杭州中化網絡成立于2000年8月7日,其注冊程序及其結果完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依法享有企業名稱專用權。而原告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注冊的“中化”文字商標,有效期是從2002年11月21日開始,到2012年11月20日止,遠遲于杭州中化網絡企業名稱核準的日期即2000年6月12日。因此,杭州中化網絡擁有“在先權利”。其次,杭州中化網絡與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從事服務的行業不一樣,杭州中化網絡自成立以來,一直在互聯網上從事信息服務。兩者從事的業務和產品“風馬牛不相及”,并不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原告以雙方“都是化工行業”說明主營業務近似,依據不足。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而最終作何判決,引起了法律界及各方人士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