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實施的商標審查書制度的一點看法
2001-08-20對新實施的商標審查書制度的一點看法
文/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際商標部 李永波 (律師、商標代理人、化學工程師)
商標審查是商標注冊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商標能否核準注冊的審查只做了原則性規定,為使商標審查人員在進行商標實質審查工作中準確掌握審查商標的尺度,做到公平公正,商標局審查處于1993年制定并實施了《商標審查準則》,建立了商標審查意見書制度。在2000年頒布的《關于商標審查意見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標[2000]80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對上述準則做了修改,使得在商標審查部門與申請人之間有了一個溝通的機會,使申請人的商標申請在“準予注冊”與“駁回申請”之間有了一個修正、解釋、爭辯的權利!但在實際執行中申請人很難有申辯的權利,通常是按照審查意見的要求刪去商品。“通知”中第五條規定“審查意見書中引證商標有誤可以修正”,但第七條又規定“有關修正要求和修正結果均應以審查意見書為準”就變相限制了申請人的申辯權利。如果審查員自己的主觀判斷與事實有出入,所引用的商標與所報商標相距較遠,如何既充分保證申請人的權利又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利益呢?筆者以為:既然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的,只要兩個標識足以使消費者分辨清楚,不至于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可,而不應該對在先權利人的保護范圍過分地夸大,這樣不利于維護申請人的應得權利。下面通過一個實際例子來說明一下:
我們事務所在今年4月份代理過一家北京某公司在29類板鴨(2901)、榨菜(2905)等商品注冊的一個“唐味齋+圖形”的商標,6月份商標局商標審查處下發了一份《商標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刪去2901群組的商品,引證商標為注冊號為“683261”的 “唐+拼音”,經過我們所幾個商標代理人和設計師的討論,認為該審查意見不具有說服力,而在檢索中發現一個在2905注冊號為“501358”的“唐字牌”商標中的“唐”字與所報商標倒是十分相似。
審查人員沒有用后一個商標作為引證商標刪去2905群組的商品,而是用前一個商標來引證刪去2901群組商品,因為申請人主要是想將商標用在2901群組的商品上,故若刪去2901群組對客戶而言再進行審查已沒有意義!對于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通知”并無明確說明,現在又沒有恢復審查程序(即使可以也十分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申請人的應得權利將無法保障。
商標審查是一個嚴肅的執法過程,只有在公正公平的原則下,統一審查標準,做到準、駁一致,充分體現申請人的意志,在遵守審查準則的前提下,盡量避免審查中的隨意性,做到既不與在先權利人的權利相沖突,又不過分限制申請人的應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