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服務商標的注冊
2001-08-16關于服務商標的注冊
文/北京集佳專利商標事務所 李 歆(商標代理人)
服務商標是指服務的提供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而使用的標志。服務商標的功能與商品商標的功能基本相同,主要是:識別提供服務的來源,表明服務的質量、特點,并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
我國立法保護商標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但我國以往的商標法規,僅明確保護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標,未明確對服務商標進行保護。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服務行業的經營者迫切要求從法律上保護服務商標,各國的知識產權界人士也要求我國與國際接軌,以便更好的保護服務商標的專用權,擴大投資,因此,我國從立法上保護服務商標的時機已經成熟。
第七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次常務委員會于1993年2月22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使服務商標的條款成為《商標法》的一部分。修正后的《商標法》將第四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實行服務商標的注冊,對企業本身也具有實際意義。
第一,注冊和使用服務商標,可以區別相同或類似的服務項目,指示服務的來源,吸引消費者,便于廣告宣傳。
第二,注冊和使用服務商標,是為名牌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使之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起的商業信譽更加牢固,有效地吸引消費者,打擊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三,服務商標的注冊,能促進企業自身事業的興旺發達。修正后的《商標法》加大了打擊假冒注冊商標及侵權商標的力度,這就能更好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之,服務商標保護制度的建立,標志著我國商標法及相關法規更趨于完善。企業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有百利而無一害,為了更好地維護企業自身利益,及早地注冊服務商標對企業來說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