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的被稱為“融創之爭”的融創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創集團”)與江西省融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融創公司”)之間的“融創”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最終審理認定,江西融創公司突出使用“融創”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對融創集團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認定江西融創公司將融創集團注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全額支持了融創集團請求的150萬元賠償金額。
基本案情:
融創集團公司從2003年成立以來多次獲得“中國華北房地產公司品牌價值TOP10”、“中國房地產品牌價值成長速度TOP10”的榮譽,并于2018年晉升成為與恒大、萬科等齊名的中國五大房地產企業之一。融創集團擁有的“融創”系列注冊商標經過多年經營和宣傳,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而江西融創公司將字號登記為“融創”并使用在房地產開發行業,將“融創”字樣用建設的樓盤和樓盤的推廣宣傳中。融創集團認為該行為不僅侵害了融創集團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且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針對此,融創集團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的李科峰和閆春德律師對江西融創公司提起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之訴。
判決經過:
本案在一審階段一審法院認定江西融創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但部分支持了融創集團賠償請求。對此,融創集團和江西融創公司都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 “反轉”地認為,因融創集團未在江西范圍內進行推廣宣傳和開發樓盤,因此認為融創集團在江西省知名度和影響力不高,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并且江西融創公司使用的“融創地產”、“融創紅谷世界城”等與“融創”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亦不構成突出使用,因此未侵犯融創集團的商標專用權。基于對融創集團在江西省內知名度的否認,二審法院也不認為江西融創系攀附融創集團聲譽,不支持融創集團關于不正當競爭的主張,駁回了融創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
面對二審敗訴的不利情形,2019年集佳律師代理融創集團提出再審申請。集佳律師詳細梳理在案全部證據,指出二審判決中的所有問題。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集佳律師的所有代理意見,判決認定:融創集團的“融創”系列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江西融創公司在商品房上使用的“融創”與“融創地產”、“融創紅谷世界城”等標識,構成商標侵權;江西融創公司使用“融創”字號,明顯具有攀附心理,也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本案經歷一審部分勝訴、二審全部敗訴到再審全盤翻案,是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的最佳印證,也督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更加注重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
律師團隊:閆春德、李科峰、張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