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訴深圳市大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實業公司)使用“大疆”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大疆”商標,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在本案中構成在第12類“航空器”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大疆實業公司生產、銷售和推廣帶有“大疆”標識的手機構成商標侵權,在字號中使用“大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簡介
大疆創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領先的無人飛行器控制系統及無人機解決方案的研發和生產商,客戶遍布全球100多個國家,市場占有率高達70%。2012年11月22日,大疆創新科技公司在第12類“航空器”等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 “大疆”商標,被核準注冊。上述“大疆”注冊商標經過大疆創新科技公司的大量使用和推廣,已經為廣大相關公眾所熟知,具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條件。
大疆實業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將“大疆”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并生產、銷售和推廣使用“大疆”標識的手機。我方認為,雖然被控侵權產品是手機,與大疆科技創新科技公司“大疆”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航空器”等商品存在差別,但是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航空器”產品(無人機)通常與手機搭配使用,二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加之“大疆”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可以跨類實現商標權的保護。故大疆實業公司生產、銷售和推廣帶有“大疆”標識的手機構成商標侵權;在字號中使用“大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判決
經過數次證據交換、開庭審理、談話詢問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一、大疆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產、銷售、宣傳行為中使用“大疆”字樣。
二、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行為,即大疆實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大疆”字樣的企業名稱。
三、大疆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廣州日報》及公司官方網站上連續刊登三十日的聲明,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四、大疆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大疆創新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合理費用支出十一萬四千三百零二元。
典型意義
本案第一次以司法判決的形式確認了“大疆”商標的知名度達到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確定了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考量因素以及侵權行為交叉發生的認定依據,對于后續案件具有較高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