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集佳律所代理圣象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獲得全面勝訴,判決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判決生效后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各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171000元。
案情介紹
圣象集團是“圣象”商標及字號的在先權利人,在第19類“地板”等商品上享有“圣象”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原告“圣象”品牌在中國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自2005年至今多次被商標局、法院司法認定為“地板”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被告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在其生產、銷售的木地板商品及包裝上、經營場所內、網站宣傳中使用“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山東圣象木業有限公司”“濟寧圣象木業”“圣象木業”“濟象地板”等字樣,擅自在展會中、宣傳冊、名片上使用原告圣象集團在先注冊商標及長期使用的英文字號“Powerdekor”作為圣象對應英文翻譯。此外,被告還在產品包裝、網站銷售宣傳中標注“央視網戰略合作伙伴”“中國著名品牌”“since1996 品質20年”等用語。上述行為均意圖攀附原告“圣象”商標字號聲譽、誤導消費者。
在調查收集證據過程中,因發現涉案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商標“濟象”等,其商標所有人均為濟寧某公司;濟寧圣象木業、濟寧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分別為馬某、馬某某,二人還以個人銀行賬號作為產品銷售的收款賬號;青島某公司在涉案侵權產品銷售過程中提供濟寧圣象木業的名片、開具濟寧圣象木業為抬頭的銷售發票,遂將上述四主體均列為本案被告,追究其共同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為:
濟寧圣象木業在生產、經營、銷售木地板產品過程中使用“濟象地板”等字樣,突出使用“濟寧圣象木業”“圣象木業”“圣象”等字樣,在展會、宣傳冊、名片上使用“Powerdekor”作為圣象對應英文翻譯,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其所銷售的木地板產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關聯,侵害了原告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
濟寧圣象木業使用“圣象”作為企業字號,并在其生產、銷售的地板商品及包裝上、經營場所內、網站宣傳中使用“濟寧圣象木業有限公司”、“山東圣象木業有限公司”字樣,極易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其為原告關聯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上述行為同樣侵犯了原告在先字號權。
濟寧圣象木業在生產、經營、銷售木地板產品過程中虛假宣傳自身為“央視網戰略合作伙伴”“中國著名品牌”“since1996 品質20年”和使用“Powerdekor”作為“圣象”對應英文等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一定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濟寧某公司將其注冊商標授意使用在涉案產品上、經營宣傳中,應認為濟寧某公司與濟寧圣象木業具有共同的合意并共同實施了涉案地板產品的生產及銷售行為,構成共同侵權。馬某、馬某某作為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在案證據亦足以證明青島某公司實施了共同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案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觀惡意、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涉案商品的銷售量及利潤情況等因素,針對惡意侵權加大賠償力度,判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相應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認可了原告關于各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的訴求,判定被告公司兩位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既有利于打擊侵權方,亦有利于后續賠償款的執行。